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一、省级行政许可事项(53项)
(含我省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序号

事项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责任部门

备注

1

000000000002181730-XK-001-0000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省交通运输厅

地方海事局

 

2

000000000002181730-XK-002-0000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高管局

 

3

000000000002181730-XK-003-0000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六届第12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9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三十条: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企业、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地方海事局

 

4

000000000002181730-XK-004-0000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运管局

 

5

000000000002181730-XK-005-0000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1211日国务院令第33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齐备的,不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6

000000000002181730-XK-006-0000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6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7

000000000002181730-XK-007-0000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12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822日国务院发布,200812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8

000000000002181730-XK-008-0000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br>???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br>???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局
高管局

 

9

000000000002181730-XK-009-0000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高管局

 

10

000000000002181730-XK-010-0000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高管局

 

11

000000000002181730-XK-011-0000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br>???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高管局

 

12

000000000002181730-XK-012-0000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高管局

 

13

000000000002181730-XK-013-0000

设立收费公路审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9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

省人民政府

经营性收费公路政法处负责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公路局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14

000000000002181730-XK-014-0000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15

000000000002181730-XK-015-0000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br>???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br>??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4号)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16

000000000002181730-XK-016-0000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10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企业、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17

000000000002181730-XK-017-0000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省人民政府

政法处

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18

000000000002181730-XK-018-0000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19

000000000002181730-XK-019-0000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6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公路局

 

20

000000000002181730-XK-020-0000

公路收费标准审核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9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五条:(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财务处

1.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2.
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21

000000000002181730-XK-021-0000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高管局

 

22

000000000002181730-XK-022-0000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高管局

 

23

000000000002181730-XK-023-0000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br>???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br>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局

 

24

000000000002181730-XK-024-0000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9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省人民政府

公路局

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25

000000000002181730-XK-025-0000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省人民政府

公路局

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26

000000000002181730-XK-026-0000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412日主席令第39号,2000103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1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br>

企业、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运管局

 

27

000000000002181730-XK-027-0000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br>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企业、其他组织

省交通运输厅

地方海事局

 

28

000000000002181730-XK-028-0000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9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br>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地方海事局

 

29

000000000002181730-XK-029-0000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12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30

000000000002181730-XK-030-0000

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822日国务院公报,200812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br>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它组织、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31

000000000002181730-XK-031-0000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日主席令第7号)第四条:船舶和海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地方海事局

 

32

000000000002181730-XK-032-0000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33

000000000002181730-XK-033-000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34

000000000002181730-XK-034-0000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br>???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企业、其他组织

省交通运输厅

地方海事局

 

35

000000000002181730-XK-035-0000

船员服务薄签发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4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地方海事局

 

36

000000000002181730-XK-036-0000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6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37

000000000002181730-XK-037-0000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8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1211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38

000000000002181730-XK-038-0000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6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地方海事局

 

39

000000000002181730-XK-039-000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9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企业、其他组织

省交通运输厅

地方海事局

 

40

000000000002181730-XK-040-0000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12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41

000000000002181730-XK-041-0000

国际道路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运管局

 

42

000000000002181730-XK-042-0000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6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12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43

000000000002181730-XK-043-0000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2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44

000000000002181730-XK-044-0000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45

000000000002181730-XK-045-0000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424日主席令第23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3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br>?? </br>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46

111300007387115620-XK-004-000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冀政办发【20167号,部分取消下放

企业

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省安全监管局[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在港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47

111300007387115620-XK-005-000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8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冀政办发【20167号,部分取消下放

企业

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省安全监管局[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项目的生产、存储危化品的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在港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8

000000000002181730-XK-046-0000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

《国防交通条例》(19952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建设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49

000000000002181730-XK-047-0000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9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91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50

000000000002181730-XK-048-0000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

《国防交通条例》(19952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51

000000000002181730-XK-049-0000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审批

《国防交通条例》(19952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52

000000000002181730-XK-050-0000

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审批

《国防交通条例》(19952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53

000000000002181730-XK-051-0000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铁路局

我省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

二、省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3项)

序号

事项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责任单位

备注

5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第四条。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基建处

 

55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

港航局

 

56

 

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非中央投资项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第三十、三十一条
《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民航华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省级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民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