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事项名称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1 |
10001 |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 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2 |
10002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受理。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省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3 |
10003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四)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4 |
10004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5 |
10005 |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齐备的,不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6 |
10006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 |
7 |
10007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8 |
10008 |
国际道路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9 |
10009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10 |
10010 |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铁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地方铁路管理工作。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11 |
10011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3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12 |
10012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13 |
10013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14 |
10014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15 |
10015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批。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16 |
10016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2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17 |
10017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18 |
10018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19 |
10019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20 |
1002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br>???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br>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21 |
10021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br>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22 |
10022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23 |
10023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24 |
1002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25 |
1002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